|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949874号“普罗河谷拉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1:09第63949874号“普罗河谷拉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974号
异议人: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许绍宏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对被异议人许绍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949874号“普罗河谷拉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普罗河谷拉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88070号“小拉图”、第8188076号“拉图庄园”、第8188078号“拉图酒庄”、第16485596号“副牌拉图”、在先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中国获得保护的第392497号“CHATEAU LATOUR APPELLATION PAUILLAC CONTROLE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中文“拉图”,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且外文“LATOUR”亦与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拉图”形成对应关系,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拉图”“LATOUR”商标为指定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异议人商标是否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49874号“普罗河谷拉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