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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99117号“益云达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1:03第63599117号“益云达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970号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细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细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599117号“益云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益云达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沐浴露;家用清洁制剂;固体香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4714号、第14615299号“益达”、在先申请的第63150156号“益达”、第11651001号“吃完喝完嚼益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化妆品;洗发剂”、第30类“糖果;非医用口香糖;咖啡”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用于第30类“非医用口香糖”等商品上的第1405750号、第3014714号“益达”、第508134号、第8541624号“EXTRA”商标应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99117号“益云达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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