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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13130号“戴森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0:57第62813130号“戴森熊”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521号
异议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皖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2813130号“戴森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戴森熊”指定使用于第12类“大客车;卡车;运货车;汽车;房车;陆地车辆推进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725318号、第37106423号“戴森”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813130号“戴森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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