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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92774号“百盛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0:43第63992774号“百盛山”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613号
异议人:百盛事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戴辉洋
委托代理人:合肥中博知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盛事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戴辉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992774号“百盛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盛山”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9568号、第3508694号“百盛”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第43类“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百盛PARKSON”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并应获《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可以区分,在指定服务上不致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利益,故异议人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92774号“百盛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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