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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27103号“鳄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0:38第42127103号“鳄鱼”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222号
异议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鳄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鳄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42127103号“鳄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鳄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模型材料;纸巾;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文具用胶带;绘画仪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1001号“CARTEL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西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122657号“CARTELO及图”、第25449953号“CARTEL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出版物;纸巾”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CARTELO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27103号“鳄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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