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2692113号“亿田煊风”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0:14第62692113号“亿田煊风”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407号
异议人: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禹杭天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迦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启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迦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2692113号“亿田煊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亿田煊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厨房炉灶(烘箱);冰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840558号、第8569561号“亿田ENTIVE及图”商标,第3971950号“亿田厨柜ENTIV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餐具柜;写字台(家具);办公家具”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3114号、第8841136号“亿田”商标,第7625349号、第8569536号、第8891889号、第19509117号“亿田ENTIVE及图”商标,第4859013号“亿田厨具ENTIV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饭煲;冰箱”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较强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亿田”,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灯;厨房炉灶(烘箱);电炊具;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炉子(取暖器具);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消毒碗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上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92113号“亿田煊风”商标在“灯;厨房炉灶(烘箱);电炊具;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炉子(取暖器具);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消毒碗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