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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413892号“花王云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0:20第61413892号“花王云购”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410号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花王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织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花王酒业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金花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1413892号“花王云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王云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大麦啤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3124号“花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尿布;卫生巾;卫生垫”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卫生尿布;卫生巾”商品上的“花王”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413892号“花王云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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