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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87792号“大宇未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9:03第63787792号“大宇未来”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150号
异议人:浦项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汤宇航
异议人浦项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汤宇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3787792号“大宇未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宇未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数器;人脸识别设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7894号“大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数据处理仪;及其磁心数据载体”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87792号“大宇未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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