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029272号“帝尔DGD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8:57第59029272号“帝尔DGDE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090号
异议人:迪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德国帝尔润滑油石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尔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国帝尔润滑油石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59029272号“帝尔DGD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帝尔DGD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燃料;石蜡;除尘制剂”。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910051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喷淋油;发动机油”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25582号“约翰迪尔”、第12123625号“JOHN DEER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工业用蜡;照明用蜡;除尘制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图形”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异议人提供的其著作权登记证书、品牌宣传报道资料、经销商名单、经销商店面照片、展会报道及照片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将该美术作品公开发表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29272号“帝尔DGD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