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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40440号“IMSU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8:50第64240440号“IMSU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034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丁家轩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丁家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4240440号“IMS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MSUN”指定使用于第41类“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86691号“M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游戏机器和设备出租;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749540号“M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视频制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字母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域名权、在先商号权及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40440号“IMSU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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