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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69882号“WM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8:43第64069882号“WM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392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极智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众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极智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4069882号“WM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MI”指定使用于第9类“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383851号“M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视听教学仪器;感应器(电);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091520号“M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实验室机器人;教学机器人;电测量仪器;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字母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域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69882号“WM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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