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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99233号“金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8:07第59399233号“金九”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360号
异议人一:伊犁金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诺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全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伊犁金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全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第59399233号“金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新鲜水果”等。异议人伊犁金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企业介绍截图、企业图片及产品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金九”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新鲜水果”等行业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异议人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323947号“金九”、第6862789号“金九JIN JIU”、第27073102号“金九月饼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饼干”等、第31类“植物种子;酿酒麦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金九”、“金九月饼”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字体汉字组成,未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和其利害关系人在先姓名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99233号“金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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