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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629152号“BOB”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8:00第61629152号“BOB”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043号
异议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卜吉熊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卜吉熊品牌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1629152号“BO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B”指定使用于第25类“睡眠用眼罩;浴帽”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5787号“LITTLE BOBDO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5653号“BOBDO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腰带;游泳衣”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28784号“BOB DO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背带;浴帽”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154075号“BOBDOG SINCE 1988”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浴帽;睡眠用眼罩;服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字母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629152号“BO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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