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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24930号“抖鸭早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8:15第64624930号“抖鸭早晚”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888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抖鸭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抖鸭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4624930号“抖鸭早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鸭早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牙刷架;刷子;牙刷;牙刷盒;电动牙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28430281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00596号、第47692023号“抖音”商标,第33466674号“抖音DOUYIN”商标,第48068839号“抖音DOU ”商标,第28975420号、第54544012号“抖及图”商标,第29283295号“非常抖”商标,第36254506号“抖惊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杯;玻璃瓶(容器);酸坛;梳;刷子”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24930号“抖鸭早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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