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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50355号“巴里巴里BALIBAL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7:54第65250355号“巴里巴里BALIBALI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628号
异议人:巴利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都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利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都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250355号“巴里巴里BALIBAL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里巴里BALIBAL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靴;拖鞋;手套(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491694号、第570322号“BALLY”商标,第594920号“巴利BALL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长统袜;鞋底;服装”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鞋;服装”商品上的“巴利BALLY”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50355号“巴里巴里BALIBAL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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