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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644064号“熊大司机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7:33第61644064号“熊大司机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423号
异议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泛亚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泛亚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1644064号“熊大司机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熊大司机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9类“停车场服务、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等服务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关于《熊出没》系列动漫作品的播出情况表、票房数据、收视率证明、所获部分荣誉列表及证明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熊大”作为异议人公司制作的《熊出没》动画片中主要角色名称,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异议人在媒体上的大量宣传和报道,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其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知名的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异议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该在先知名的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益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文字“熊大司机”与异议人知名角色名称“熊大”相近,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得到了异议人的许可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不正当利用了异议人知名动画片角色名称“熊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挤占了异议人基于该角色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损害了异议人对动画片角色名称“熊大”所享有的在先权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644064号“熊大司机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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