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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4545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7:40第63945454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395号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蚁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凯德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蚁诺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94545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望远镜;蓄电池充电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74747号“UNDER ARMOUR”商标、第8541511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步器;护目镜;太阳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165824号“安德玛”、第19945851号“UNDER ARMOUR”、第18324910号“HEALTHBOX及图”、第19945848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网络通讯设备;电池;时间记录装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2675844A号“安德玛”商标、第3463214号“UNDER ARMOUR”商标、第3463213号“图形”商标、第3479748号“UNDER ARMOUR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4545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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