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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94984号“皓乐美 H.LEME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7:15第65294984号“皓乐美 H.LEMEI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967号
异议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扬州欣飞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扬州欣飞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294984号“皓乐美 H.LEME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皓乐美H.LEMEI及图”指定商品为第3类“肥皂;美容面膜;化妆棉;沐浴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27043号“优乐美U.LOVEIT及图”商标指定商品为第3类的“清洁制剂;牙膏;香料”。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具有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指定使用在第32类“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的“优乐美U.LOVEIT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指定商品所属行业不同,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皓乐美H.LEMEI及图”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著作权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对“优乐美U.LOVEIT及图”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经异议人长期宣传使用,其作品在我国已为相关公众知晓,被异议人具有接触上述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94984号“皓乐美 H.LEME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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