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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19722号“黟云山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7:08第64619722号“黟云山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302号
异议人: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鸡之美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鸡之美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4619722号“黟云山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黟云山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精酿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65047号“依云 EVIAN”、第1113515号“依云”、第1324419号“依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姜汁啤酒;加果汁的冰水(饮料);饮料制剂”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商品上的“依云 EVIAN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19722号“黟云山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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