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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71066号“老汉口印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2:32第60671066号“老汉口印象”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040号
异议人:李政
委托代理人:北京真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天星老汉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政对被异议人湖北天星老汉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0671066号“老汉口印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老汉口印象”,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茶馆;咖啡馆”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且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但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汉口”为我国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但“汉口”目前已不属于行政区划,因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671066号“老汉口印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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