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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61576号“远星金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2:38第65761576号“远星金雨”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963号
异议人: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子欣
异议人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曾子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761576号“远星金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远星金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汽车发动机火花塞;化油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7918号、第26900632号“远星”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摩托车;陆地车辆用电动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57579号“YUAN XING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汽车发动机火花塞”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57798号、第57807764号“金雨”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汽车发动机火花塞;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金雨”,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车辆用轮胎(摩托车)”商品上的第1677918号“远星”商标经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远星”,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强,故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61576号“远星金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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