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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34573号“宝雅克酒庄”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2:25第63234573号“宝雅克酒庄”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138号
异议人: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艳慧
异议人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对被异议人张艳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234573号“宝雅克酒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雅克酒庄”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58577号“波亚克”、第22958578号“PAUILLAC”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PAUILLAC”是法国葡萄酒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被异议商标与“PAUILLAC”及其中文翻译“波亚克”“波雅克”近似,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但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宝雅克”与“PAUILLAC”及其中文翻译“波亚克”“波雅克”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不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与法国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PAUILLAC”及其中文翻译“波亚克”“波雅克”相关联,故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34573号“宝雅克酒庄”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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