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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04713号“指尖有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1:32第63704713号“指尖有品”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074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启鹏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启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3704713号“指尖有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尖有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锁;生物指纹门锁;报警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331587号“小米有品”商标、第23127809号“有品”商标、第22290817号“米家有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诉讼程序中的第55078534号“有品”商标,在先注册第59445672A号“小米有品”、第22289994号“米家有品”、第56960950号“有品恬品”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投币计数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报警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04713号“指尖有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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