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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02919号“晟戈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1:39第65702919号“晟戈班”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179号
异议人:圣戈班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爱佳居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戈班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爱佳居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702919号“晟戈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晟戈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格架;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09611号“圣戈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合金钢”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翻译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02919号“晟戈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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