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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934845号“椰岛亮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1:25第65934845号“椰岛亮哥”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910号
异议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亮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亮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934845号“椰岛亮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椰岛亮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会计;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714252号“椰岛小鲜”、第21844444号“椰岛海王”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会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均为“椰岛”,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934845号“椰岛亮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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