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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47878号“百年鸳鸯”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1:04第64747878号“百年鸳鸯”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311号
异议人:深圳鸳鸯金楼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孙玉霞
异议人深圳鸳鸯金楼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玉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4747878号“百年鸳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年鸳鸯”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家务服务;服装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39594号“鸳鸯金楼”、第19882632号“鸳鸯有约”、第20435966号“情定鸳鸯”、第20435967号“鸳鸯之恋”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社交陪伴;家务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侦探服务;私人保镖;家务服务;服装出租;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交友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鸳鸯”,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47878号“百年鸳鸯”商标在“侦探服务;私人保镖;家务服务;服装出租;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交友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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