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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79378号“BEKO GOL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0:58第65679378号“BEKO GOLD”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354号
异议人:阿斯力克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迈实(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斯力克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迈实(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679378号“BEKO GOL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KO GOL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机;天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3880号“BEKO”、第7022525号“BEKO”、第7022262号“BEKO”,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234303A号“BEK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电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BEKO”,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79378号“BEKO GOL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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