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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885592号“八渡山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0:51第66885592号“八渡山水”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367号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宝鸡众惠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宝鸡众惠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6885592号“八渡山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八渡山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2896号“山水及图”、第5398765号“山水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885592号“八渡山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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