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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99548号“谭仔捞”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0:43第63899548号“谭仔捞”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598号
异议人:谭仔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谭和鲁食品研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谭仔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谭和鲁食品研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3899548号“谭仔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谭仔捞”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预制面筋;豆浆”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69388号、第41569373号、第41569387号、第41569385号“谭仔”、第41569383号“谭仔米线”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9类“肉;腌制肉”、第30类“米;面包”、第43类“餐厅;流动饮食供应”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和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引证商标,其提供的微信公众号截图、维基百科介绍、网络及自媒体报道和评价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谭仔”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食用预制面筋;豆浆”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达到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人亦对此未作出回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谭仔”,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99548号“谭仔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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