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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69775号“查博士车闪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0:19第65569775号“查博士车闪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316号
异议人: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酷车易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酷车易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569775号“查博士车闪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查博士车闪送”指定使用于第39类“物流运输;汽车运输;汽车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85700号、第20213015号、第23191472号、第28204301号“闪送”、第47270803号“闪送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汽车出租”等。双方商标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中文显著部分“闪送”,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69775号“查博士车闪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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