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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77741号“A I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8:58第41777741号“A II”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019号
异议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41777741号“A I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 II”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汁;奶粉;牛奶替代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85607号、第9685608号、第24413476号“A2及图”、第22366559号、第20387232号、第14013718号、第22752843号、第22752860号、第29534275号、第3895860号、第27906872号“A2”、第6647178号、第22752884号“A2 MILK”、第23598670号“A2 THE A2 MILK COMPANY及图”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牛奶”、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第30类“冰茶;食用葡萄糖”、第32类“无酒精饮料;乳清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A2”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粉;牛奶替代品;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9类“奶粉;牛奶”等商品上的第6647178号“A2 MILK”、第22752860号“A2”、第14013718号“A2”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对于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77741号“A II”商标在“奶粉;牛奶替代品;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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