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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77742号“A I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8:53第41777742号“A I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018号
异议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41777742号“A I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 II”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配方奶粉;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85607号、第24413318号“A2及图”、第4903269号、第24808457号、第24808457A号、第3895860号、第14013718号、第22752860号“A2”、第6647178号“A2 MILK”、第20387226号“A2 MILK及图”、第23598361号“A2 THE A2 MILK COMPANY BELIEVE IN BETTER及图”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牛奶”、第29类“牛奶制品;牛奶”、第30类“蜂蜜;饼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A2”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29类“奶粉;牛奶”等商品上的第6647178号“A2 MILK”、第22752860号“A2”、第14013718号“A2”商标,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77742号“A I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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