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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54575号“魔凯乐石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7:36第65554575号“魔凯乐石皇”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721号
异议人:广州市尼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天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安市洪梅镇洋和五金经营部
异议人广州市尼玛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安市洪梅镇洋和五金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554575号“魔凯乐石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魔凯乐石皇”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75326号“凯乐石”、第40909962号“凯乐石 努力工作,拼命玩,活得痛快!”、第58829719号“凯乐石攀岩希望之星”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85355号“凯乐石”、第44238794号“凯乐石 努力工作,拼命玩,活得痛快!”、第58824020号“凯乐石攀岩希望之星”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羽绒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凯乐石”,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近似商标,如“魅蕉内”“智夺星期六”“细雅戈尔福”“森九牧”“互特步入”“爱迪士尼克”等,且诸多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我局予以驳回和部分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凯乐石”的事实,且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54575号“魔凯乐石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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