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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705018号“CHARLIE! CHARLI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7:30第62705018号“CHARLIE! CHARLI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918号
异议人:巴博斯有限公司;罗伊出口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播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博斯有限公司;罗伊出口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播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2705018号“CHARLIE! CHARL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商标“CHARLIE! CHARLI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302575号、第12930212号、第41302558号“CHARLY CHAPLIN及图”商标、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397671号、第397672号“CHARLY CHAPLI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和纸制品,如餐巾纸;擦手纸巾;纸制装饰品”、第20类“塑料小雕像;树脂小雕像;树脂工艺品”、第21类“纸杯和纸盘;纸板盘”、第29类“腌制水果;果酱;加工过的槟榔”、第30类“咖啡;茶;可可”、第32类“啤酒;英国淡色啤酒和英国黑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和利口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在若干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共申请了一千二百余件商标,被异议人未进行答辩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依法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705018号“CHARLIE! CHARLI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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