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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987683号“GABO GUZZ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7:43第64987683号“GABO GUZZ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816号
异议人:地球之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盛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地球之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盛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4987683号“GABO GUZZ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ABO GUZZO”,指定使用于第14类“钟;珠宝首饰;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327673号、第26327672号“GABOGUZZ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提包;包;公文包”、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姓名权证据不足。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7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艾特诺斯”、“萨尔瓦托 菲拉格慕”、“SALVATORE FERRAGAMO”等商标,且诸多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而被我局予以驳回,部分商标已被他人提出异议。对此,被异议人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987683号“GABO GUZZ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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