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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28098号“DYZZ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7:24第64128098号“DYZZEN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997号
异议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大展通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大展通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128098号“DYZZ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YZZE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网络通信设备;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1368784号、第60363898号“DYSON”、在先注册的第6334832号、第26725310号“DYSON”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机器和设备用);数据处理设备;测量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用于感应并处理周边信息的电子设备;导航仪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手持吸尘器、无线的吸尘器、真空吸尘器”商品上的“DYSON”、“戴森”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差异,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28098号“DYZZ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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