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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34228号“MARIA GE DE BI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6:59第65134228号“MARIA GE DE BIE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377号
异议人:玛丽亚珠德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延吉爱富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雨辰嘉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玛丽亚珠德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雨辰嘉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134228号“MARIA GE DE BI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RIA GE DE BI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异议人的字号在“旅行箱”等行业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MARIA GE DE BIEN”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于第18类“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等商品上在先使用“MARIA GE DE BIEN”商标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34228号“MARIA GE DE BI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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