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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94402号“南同绿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6:49第65394402号“南同绿金”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703号
异议人:广州绿金家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锵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绿金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绿金家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绿金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394402号“南同绿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同绿金”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976932号“南同绿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排序及含义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均具有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94402号“南同绿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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