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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43388号“派丽朋PAILIPE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6:40第65243388号“派丽朋PAILIPENG”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202号
异议人:派丽蒙光学(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聂力举
异议人派丽蒙光学(厦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聂力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5243388号“派丽朋PAILIP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派丽朋PAILIPE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导航仪器;电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06867号“派丽蒙 PARIM”、第18238514号“派丽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防眩光眼镜;眼镜链;眼镜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眼镜;眼镜片;镜架”商品上的“派丽蒙 PARIM”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43388号“派丽朋PAILIPE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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