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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14480号“RAZAATZ”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5:10第62214480号“RAZAATZ”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603号
异议人一:上海英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拉泽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易趣轻松点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英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拉泽尔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易趣轻松点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62214480号“RAZAATZ”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AZAATZ”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纸制或纸板制盒”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747172号、第48090923号“RAZ”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卡片、印刷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书籍、期刊、杂志(期刊)、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小册子、印刷品、学校用品(文具)、文具”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制或纸板制盒”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制或纸板制盒”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提供了异议人二在美国的商标注册信息、百度搜索网站关于“RAZ”文字的检索结果、微信网络社交平台关于“RAZ”英语分级阅读产品的介绍、相关媒体关于“RAZ”英语分级阅读产品的宣传报道、异议人二网络平台销售数据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二拉泽尔公司是美国知名儿童分级阅读产品“READING A-Z”(简称RAZ)的权利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二在美国已在先注册“RAZ”系列商标,且经异议人二宣传和使用,其“RAZ”系列品牌产品在中国亦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人具有知晓异议人二在先使用商标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在先使用的商标文字相近,其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二产品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亦具有较强关联,被异议人与本案中亦未予答辩对其商标创意来源及合理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214480号“RAZAATZ”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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