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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062492号“CEMOPA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5:04第65062492号“CEMOPAR”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029号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市英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市英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062492号“CEMOP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EMOPA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地车辆传动齿轮;陆地车辆用离合器;后视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7625号“MOPAR”、第11961809号“MOPAR及图”、第792515号“摩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卡车;厢式汽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其“MOPAR”“MOPAR及图”“摩派”商标为使用于“汽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62492号“CEMOPA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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