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5426203号“CM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4:58第65426203号“CMK”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028号
异议人:深圳库马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省永康市博天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库马克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省永康市博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426203号“CM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M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婴儿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170388号“CUMAR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三轮车;军用无人机;电动运载工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其所获荣誉、参加展会照片、网页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CMK”作为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26203号“CM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