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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97279号“HBC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4:51第65597279号“HBC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909号
异议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杉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惠州市德泰电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德泰电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65597279号“HB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BC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交互式触屏终端;数据处理设备;控制板(电)”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52357号“H3C”、第5184282号“H3C”、第5797376号“H3C”、第27881735号“H3C A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集成电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网络通讯设备;光通讯设备”商品上的“H3C”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97279号“HBC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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