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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88632号“西瓜甜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4:44第63388632号“西瓜甜甜”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414号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蕊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388632号“西瓜甜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瓜甜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701134号“西瓜”、第22700931号“西瓜视”、第22701407号“西瓜视频”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9684935号“西瓜视频 点亮对生活的好奇心及图”、在先注册的第23268963号“西瓜微视”、第29521759号“西瓜妹”、第23268983号“西瓜短”、第22701188号“西瓜视”、第56449225号“西瓜视频 点亮对生活的好奇心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其“西瓜”系列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关于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88632号“西瓜甜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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