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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730181号“遇见阿狸”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3:08第66730181号“遇见阿狸”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697号
异议人: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江峰
异议人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江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第66730181号“遇见阿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遇见阿狸”,指定使用于第25类“外套;裤子;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92583号“阿狸及图”、第12889662号“阿狸”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阿狸”,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30181号“遇见阿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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