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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077790号“华大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3:00第65077790号“华大强”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504号
异议人: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安徽勤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勤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5077790号“华大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大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林业用化学品;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肥料;种植土;堆肥;化学肥料;植物肥料;动物肥料;生物化学催化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048295号“华大”商标、第7779555号“华大基因BGI ATCG及图”商标、第20356610号“华大惠生”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林业用化学品;农业用肥”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华大”,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77790号“华大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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