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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10703号“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3:20第63510703号“A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830号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安众步鞋厂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安众步鞋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510703号“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类“氧化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1722号、第4581865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鞋;帽”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导致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10703号“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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