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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68112号“DYB PRO MA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2:12第64168112号“DYB PRO MAX”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952号
异议人:普拉泰克特克瓦尼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魔味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泰克特克瓦尼对被异议人东莞市魔味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168112号“DYB PRO MA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YB PRO MAX”指定使用于第34类“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电子烟斗”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被异议商标或与之相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广泛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68112号“DYB PRO MA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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