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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70562号“宝利乐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2:06第63570562号“宝利乐焙”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774号
异议人:利乐拉伐控股信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宝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鑫华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利乐拉伐控股信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宝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570562号“宝利乐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利乐焙”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加工过的海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37822号、第1229317号“利乐”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的);死家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利乐”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70562号“宝利乐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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