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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86311号“AC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2:19第60786311号“ACT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573号
异议人:天津思科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韩国三元艾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天津思科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韩国三元艾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0786311号“AC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CT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栅栏”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9519736号“SAMWONACT”商标,其在第3类“电器联接器;电线连接物;电器接插件”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故其未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606354号“SAMWONACT”、第35106967号“SAMWON及图”、第35732057号“三元电气 SAMWON ACT及图”、第41980972号“三元连中 SAMWO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视频显示屏;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不相近,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86311号“AC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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